【全球播资讯】垫付时限延长至7日!新版河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垫付时限延长至7日、审核垫付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近日,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进一步提升道路救助基金政策的可及性,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扩大救助范围 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2月,76岁的王松妮被车撞倒,性命攸关。办案民警得知伤情后,第一时间发出垫付通知,郑州市道路救助基金服务站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道路救助基金在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介入,仅用4天时间,为王松妮垫付抢救费462887.64元。
道路救助基金的受益者不在少数。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11年施行,截至2022年年底,全省累计使用道路救助基金14.01亿元,累计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31279人次,资金使用量和救助人次居同期全国前列。
“救命钱”要用在“刀刃上”,道路救助基金如何为生命开辟绿色通道?
《办法》指出,当面临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种情形,道路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办法》明确,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抢救时间少于7日的,垫付实际抢救时间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的,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书面说明理由。
“本次《办法》的修订,延长了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原来72小时延长至7日,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需要,让救助基金更好发挥‘救命钱’作用。”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同时,《办法》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将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明确丧葬费用垫付的最高限额为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倍。将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家庭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纳入救助基金支出范围,并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救助原则,规定一次性困难补助最高金额为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优化救助服务流程 审核垫付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服务网点提出垫付申请。受害人或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服务网点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申请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完毕,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承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本次《办法》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救助效率的提高,可以让医疗机构更快地得到垫付资金,更好地维护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还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第一时间告知受伤人员及其家属道路救助基金惠民政策,保证受害人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同时,《办法》要求救助基金承办机构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规定建立信息系统,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实现数据信息交互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让受助人在救助中体会到更有‘温度’的服务。”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完善基金管理体制 明确垫付费用核销情形
“救助基金事关人民生命健康,我省2011年在全国率先设立救助基金制度,制定了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15年11月,结合我省实际,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顺应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服务方式,基金在分级管理基础上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让专业人做专业事。”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实践证明,救助基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契合了基金的特点和运行规律,为救助基金提供了科学的运作机制。救助基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七年时间里,全省使用救助基金13.57亿元,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2.93万人次,让救助基金切实发挥了“生命保护伞、社会稳定器”的积极作用。
据介绍,在总结基金运行管理实践基础上,新办法规定,我省救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管理、省级统筹调控、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承办”管理体制和“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管理原则,明确救助基金垫付的申请受理、审核和资金垫付、追偿等日常救助业务实行全省统一政府购买服务,保险公司或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可以作为救助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的承办机构,以保障救助基金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为体现救助基金的救助性、社会保障性,《办法》完善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核销情形,明确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经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追偿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退还等情形导致追偿未果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请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科技文化教研部教授张祝平认为:“《办法》对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职责、救助基金筹集、基金使用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系统性规定和详尽说明,进一步增强了统筹力度、明确了职责分工、优化了部门协同,强化了对救助基金的事中事后监督,确保救助基金用好、用足、用到位,充分发挥救助基金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的积极作用,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员构筑生命安全的‘绿色通道’,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员社会救助的‘兜底工程’。”(据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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