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视点!墓碑落款只写女儿不写儿孙,侄子状告姑妈!法官引述古籍把道理说清了!
近日,一则“名字被刻上男友亲人墓碑,分手后女方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除名”的新闻登上热搜,引发对墓碑署名权人格权益的讨论。
4月25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获悉,在前不久,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审理一起因墓碑署名问题引发诉争的案件。武汉人张强(男,化名)因为姑妈在已逝爷爷的墓碑落款只写爷爷女儿,而没写儿子和孙子,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中,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不过,武汉中院在近期审理后予以改判,认定此举侵犯张强的人格权益,判决墓碑上的署名要由“女儿们敬立”变更为“儿子女儿们孙 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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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书写判决书时行文极为恳切,不仅用法律条款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还引用了《礼记》《论语》等经典著作阐明“孝道”、“祭奠”对于国人的文化意义,同时规劝“逝者已去,生者犹在。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顾念亲情、摒弃前嫌……共塑和睦家风,这才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爷爷去世
墓碑上只有“女儿”落款引发孙子不满
事情还得从张强的爷爷去世说起。
张强今年32岁,他爷爷生前是武汉某高校的一名学者,生有一儿两女,张强的父亲在1994年就因病去世。
2016年,张强的爷爷立下遗嘱。遗嘱中,约定他当时居住的一套房长女有终身居留权,次女有所有权;存款大女、孙子每人分得20万元;专著、论文的著作权由次女继承,图书资料也由其继承、保管、传承后代。
老人还特别交代,“我的丧事,不设灵堂,不收花圈,不收礼金,不烧纸钱,不举行告别仪式。”骨灰与2009年去世的老伴骨灰一起水葬或树葬。
2017年,老人去世。2017年4月24日,老人次女将父母骨灰以树葬的形式进行了合葬,并在树下安放了约三、四十公分的卧碑,卧碑刻有父母名字,落款为“女儿们敬立”。
此举引起了张强不满。张强说,爷爷去世当天,他去墓地看到墓碑已提前做好,刻字的时候没有和他商量,墓碑没有刻他名字,当天他就提出异议并一直找二姑妈协商,但是二姑妈不接电话。陵园的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刻字,但是要出示墓地证,而墓地证在二姑妈手里,需要她配合。
后来,张强和两个姑妈因为老人留下的遗产也产生了纠纷,2020年,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确认房产中有10%的份额归张强所有,由二姑妈折现20万给张强。
不过,因为墓碑署名引发的纠纷并没有因此结束。
以侵害人格权将姑妈告上法庭
因为想在爷爷墓碑上留下名字的想法没有实现,张强以侵害人格权为由将二姑妈告上了法庭。
2022年,武汉洪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依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张强的起诉。
之后张强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判令在爷爷奶奶的墓碑上刻上他及他父亲的名字;判令二姑妈在武汉市级媒体公开登报道歉等。
2023年1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审理。
庭审中,张强的二姑妈辩称,按照父亲遗愿,丧事从简,施行树葬,树葬不立碑,只有盖板,因盖板面积较小,仅落款为“女儿们敬立”,没有落款具体名字。另外,考虑张强的父亲当时已经去世,不宜落款。落款行为符合树葬不立碑的实际,也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公序良俗,不存在侵害张强人格权。
一审败诉,二审改判
法院:未署名妨碍生者表达哀思
本案是否属于人格权纠纷?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根据判决书,针对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法院从法理方面进行了评析。
法院认为,墓碑署名权益虽未成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但因其与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符合我国传统伦理和善良风俗,属于应予以法律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范畴。本案争议因墓碑署名引发,属一般人格权纠纷。
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有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张强陈述其于爷爷去世当天就曾对墓碑署名提出异议,此后墓碑漏刻行为对其造成的影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其关于墓碑署名、赔礼道歉等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显属不当,予以纠正。
根据传统习俗,与死者具有血缘、婚姻或其他特定身份关系的主体享有在死者墓碑署名并进行祭奠的权益。长辈死亡后,晚辈一般应一视同仁在墓碑上署名以示孝敬和哀悼。
本案中,张强父亲及其本人系死者之子、孙。张强二姑妈在立碑过程中仅落款“女儿们敬立”,显然将张强父子等死者的男性近亲属名字排除在外,在张强协商署名事宜之时未予配合,上述行为违背了善良风俗,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在案涉墓碑上未能署名既阻碍张强父子获得亲族认同,也会妨害张强对死者表达哀思,更会在死者亲友间、一定社会范围内对张强父子产生长久、持续的负面影响,降低了一定范围内社会公众对他们人格的积极评价,侵害了他们的人格权益。
张强的父亲都已经去世了,他的人格权还受法律保护吗?法院认为,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且需经由死者近亲属向行为人提起主张来实现。由于墓碑署名意义特殊,且“孝”之涵义不止于生前,仍可延续至死后,立碑署名之人并非须为健在之人。
为了避免后续引发争端,定分止争,法院对墓碑如何修改以及费用等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判决书中称,墓碑署名等祭奠权的行使要尊重死者遗愿。以树葬的形式进行合葬,符合张强爷爷生前意愿。由于树葬立碑碑体较小,张强二姑妈在立碑过程中未书写其本人姓名,仅落款“女儿们敬立”。若在案涉碑体上加刻张强及父亲两人姓名,将影响碑体美观性和统一性。
为尊重死者遗愿,降低对死者的惊扰,在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权益平等保护以及后续执行便利等因素的基础上,法院对张强关于墓碑署名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酌定在现有墓碑落款处“女儿们”前加刻“儿子”两字,在“女儿们”与“敬立”之间的空白处加刻“孙”一字。由于墓碑补刻字须经骨灰安放证持有人同意并持身份证前往办理,张强二姑妈作为案涉骨灰安放证持证人,对该加刻行为应予配合,费用由张强承担。
至于要求在媒体公开道歉的诉求,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强二姑妈虽然侵害了张强的人格权,但该负面影响的范围仅限于亲朋好友之间,影响范围较为有限,与武汉市级媒体传播范围不相称。加之双方当事人积怨已深,对其苛以赔礼道歉之责,不利于矛盾化解,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张强二姑妈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张强将墓碑上的署名由“女儿们敬立”变更为“儿子女儿们孙敬立”;驳回张强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引《论语》《礼记》进行说理:
和睦家风才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作出该判决的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斌成。从判决书可以看到,对于这次诉争,李斌成法官不仅依据法律规定“释法”,还引用了大量具有人文色彩的经典著作予以“说理”,行文恳切。
在谈及墓碑署名对于国人的伦理意义时,其阐述称,“墓碑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不仅是死者安葬地之标志,还是生者扫墓祭祖,缅怀先人之物质载体。墓碑署名体现署名人与死者特定的身份关系,暗含对血脉相承、亲族关系的认可和对该子女孝与不孝的道德评价,既涉及生者对死者寄托哀思、寻求心理宽慰的行为自由,又关系生者‘认祖归宗’的身份认同和社会评价等人格尊严。”
在阐述孝道和祭奠对于国人的伦理意义和文化意义时,其称,“中华传统文化注重‘慎终追远’,祭奠事宜历来备受重视。《礼记·祭统》存载:‘礼有五经,莫重于祭。’《论语·为政》将‘孝’解释为: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百年来,注重传统孝道、注重慎终追远、注重代际传承的中华民族文化内核始终如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将为中华民族克服困难、生生不息提供强大精神支撑。”
“百善孝为先,孝道乃百善之首、德行之基,其核心要义便是善事父母、人安家齐。”
对于张强与二姑妈之间的家庭矛盾,法官除了在法律框架内予以实质性解决外,还在最后规劝道,“家事纠纷的产生往往来源于一些琐碎小事,家事矛盾的激化往往来源于彼此未能有效沟通。逝者已去,生者犹在,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顾念亲情、摒弃前嫌、彼此尊重、相互理解,共塑和睦家风,这才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栏目主编:赵翰露
文字编辑:杨蓉
本文作者:潇湘晨报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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